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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篇(三)
問五十一:法院受理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會如何處理? 問五十二: 再議有理由發回地檢署重為偵查的案件,是否由原承辦檢察官處理? 問五十三: 檢察官對再議有理由發回偵查的案件,可否再為不起訴處分? 問五十四:告訴乃論的案件,需多久提出告訴才合法? 問五十五:告訴乃論的案件,如被害人有多數人,其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對其他人有無影響? 問五十六:何謂告訴不可分原則? 問五十七:對通姦配偶提告後,撤回告訴,撤回效力是否及於相姦人? 問五十八:告訴乃論的案件,告訴人是否可隨時撤回告訴? 問五十九: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可否代被害人提出告訴? 問六十:是否有專屬於告訴人的案件?
問五十一:法院受理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會如何處理? 答: 對於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法院應由法官組成合議議裁定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的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的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的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的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問五十二: 再議有理由發回地檢署重為偵查的案件,是否由原承辦檢察官處理? 答:不會,由另一檢察官處理,案號則為偵續字。
問五十三: 檢察官對再議有理由發回偵查的案件,可否再為不起訴處分? 答:可以,此時告訴人應對該不起訴處分,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如再議有理由發回繼續偵查,則案號則為偵續一字,以後依此類推。不過,依地檢署不成文規定,再議有理由發回繼續二次,第三次檢察官大都為起訴的處分。
問五十四:告訴乃論的案件,需多久提出告訴才合法? 答: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必需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逾期提出,檢察官對該告訴案將為不起訴處分。所謂知悉,是確知該犯人的姓名,如無從知悉,則告訴期間之知悉還不能起算。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問五十五:告訴乃論的案件,如被害人有多數人,其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對其他人有無影響? 答:無影響。.因為被害人所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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