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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教室 告訴篇(四) 問六十一:被告為父母,除被害人外,何人可以提出告訴? 問六十二: 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告訴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何人可行使告訴權? 問六十三: 告訴人於一審、二審時可否到庭陳述意見? 問六十四: 告訴人於一審、二審如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可否聲請閱卷? 問六十五: 告訴人於一審、二審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可否聲請閱卷? 問六十六: 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否自行聲明上訴? 問六十七: 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不能自行聲明上訴,但是如何尋求救濟? 問六十八: 檢察官對告訴人請求對一審判決上訴,可否不同意? 問六十九: 告訴人對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的案件,可否再提出告訴? 問七十: 告訴人對非告訴乃論的案件撤回,檢察官可否以此逕為不起訴處分? 問七十一: 告訴人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可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問六十一:被告為父母,除被害人外,何人可以提出告訴? 答:除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問六十二: 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告訴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何人可行使告訴權?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問六十三: 告訴人於一審、二審時可否到庭陳述意見? 答: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被告、自訴人,並不包括告訴人,但是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一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問六十四: 告訴人於一審、二審如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可否聲請閱卷?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一規定,告訴人於一審、二審如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對於卷宗及證物是可以聲請閱卷。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一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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