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之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一、規約訂定或變更。…」,因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公告載明的開會內容與會議當日討論議題有所不同,而為規約修訂事項的討論決議。因為規約的變更,倘其出席及決議係合於前開條例所規定之人數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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