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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債權追追追三  
本票債權追追追三本票債權追追追三
問二十一: 於債權人法院核准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無法提供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有何後果?
問二十二: 債權人如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
問二十三:債務人對於法院核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程序,以其非本票的發票人或是債務已清償為由提出抗告,是否有用?
問二十四:偽造他人的名義簽發本票,該當何罪?
問二十五:偽造他人的名義簽發本票,是否一定要坐牢?有無判緩刑的機會?
問二十六:債權人取得法院核准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証明,且查得債務人有財產所得後,如何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
問二十七:債權人持本票確定証明聲請強制執行,需向法院繳納多少執行費?
問二十八:債權人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核准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需繳納多少裁判費?
問二十九:債權人就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確定的本票時效消滅後,可否仍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問三十:債務人就債權人所持強制執行的本票債權時效已消滅,如何救濟?

問二十一: 於債權人法院核准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無法提供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有何後果?
答: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准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如無法依法院命補正提供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規定駁回債權人的聲請。因此,本票上付款地應記載發票人的戶籍地,以利事後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書狀應記載事項)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
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問二十二: 債權人如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
答: 對於不是戶籍內的人員,申請該戶的戶籍謄本,需要有利害關係証明文件,法院諭令債權人補正提供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即是利害關係証明文件,因此,戶政事務所會核准該申請案。由於戶政事務所是依申請人所提供的債務人住所資料以電腦加以查詢,雖然現在戶籍的管理是採戶政連線,在任何戶政事務所都可以查詢全國任何民眾的戶籍謄本,但是申請人所提供被申請人的住址如果不正確,戶籍員也無法查到該人的戶籍謄本。因此,本票上的付款地需為發票人的戶籍地,其理在此。


問二十三:債務人對於法院核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程序,以其非本票的發票人或是債務已清償為由提出抗告,是否有用?
答:法院核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程序,是非訟程序,僅依債權人所提的本票書面加以審查,對於實體上權利義務事項並無審查的權限。有關本票上所載的債權是否已不存在或消滅,或非其簽發,均是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事項,如果債務人對之有爭執,應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由於抗告僅係就程序的事項提出異議,因此,債務人以其非本票的發票人或是債務已清償為由提出抗告,將遭法院為駁回的裁定。


問二十四:偽造他人的名義簽發本票,該當何罪?
答:本票為不完全的有價証券,任何持有該本票的人就可以行使該本票權利,向發票人給付票款,因此,如果未經他人的同意而在本票上偽造其名義為發票人,將構成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証券罪。為維護交易的安全,因此立法者將該罪的刑度訂為3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屬於極重度的罪名。
法條:刑法第201 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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