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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一  
管轄一
問一、起訴狀的結構為何?
問二、向何法院提出訴訟?
問三、何謂合意管轄法院?
問四、何謂專屬管轄法院?
問五、法院對違反專屬管轄法院的事件,應如何處理?


問一、起訴狀的結構為何?
答:民事訴訟的訴狀內容可分為:
1、狀頭,即訴狀名稱,如起訴狀、準備理由一、答辯一狀
2、案號,於起訴法院受理後,依開庭通知書上所載。
3、股別、依開庭通知書上所載。
4、當事人欄,訴訟事件分為原告、被告,非訟分為聲請人、相對人
5、案由,即請求的事件性質,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給付債務
6、訴訟事件為訴之聲明(原告)、答辯聲明(被告),非訟事件則為請求事項
7、事實及理由、
8、証物欄,原告則為原証一、二…依序編排,被告則為被証一、二…依序編排,上訴人則為上証一、二二…依序編排 被上訴人則為被上証一二…依序編排。非訟事件則為証物一、二
9、法院,如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北簡易庭、
10、具狀人。

問二、向何法院提出訴訟?
案例、住於台北市士林區的甲,有住於台北市中正區的乙,在北新市板橋區發生車禍,致乙受傷,乙可否向板橋地院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答:1、一般案件由何法院管轄,係採「以原就被」原則,即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此為普通審判籍法院。但是就因特定法律關係所提起的訴訟,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的事件,則由該法院加以處理,此為特別審判籍法院。如果普通審判籍法院與特別審判籍法院有競合,除了有專屬管轄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2、因車禍所生的損害賠償訴訟屬於因侵權行為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是車禍事故發生地北新市板橋區所在的管轄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即為該事件訴訟的特別審判籍法院。因甲住於北市士林區,是士林地方法院為本事件的普通審判籍法院,二法院對此交通事故均有管轄權可以受理乙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即二法院有管轄競合情事,乙可向任一法院提出訴訟。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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