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管轄二 問六、法院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對事件仍為判決,敗訴一方上訴,上訴審法院將如何處理? 問七、被告對原告未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於法院審理時未異議,法院可否繼續審理? 問八、對於十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由何法院管轄? 問九、對於離婚等人事訴訟,由何法院管轄? 問十、專屬管轄如何認定?
問六、法院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對事件仍為判決,敗訴一方上訴,上訴審法院將如何處理? 案例、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認為甲與乙間因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房屋租賃所生糾紛,已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乃為審理判決,甲敗訴後上訴於台北地院合議庭,合議庭認為違反專屬管轄規定,此時,該如何處理? 答: 法院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對受理專屬管轄事件應為移送,但未移送仍為判決,敗訴一方上訴,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應廢棄原判決,並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者。因此,本件台北地院合議庭應廢棄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並將該事件移送於士林地院士林簡易庭。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廢棄原判決(二)-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者)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問七、被告對原告未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於法院審理時未異議,法院可否繼續審理? 案例、甲乙間就買賣糾紛約定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是甲竟向乙住所所在的士林地院起訴,於士林地院審理時,乙未提出有合意管轄的抗辯,法院是否需繼續審理? 答:當事人如對管轄法院有合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