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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認識二  
基本認識二
問六、對法院為假執行判決,被告如何因應?
問七、那些案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判決?
問八、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 給付之訴,以遷讓房屋為例?
問九、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 確認之訴,以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為例
問十、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 形成之訴,以離婚為例



問六、對法院為假執行判決,被告如何因應?
答:於給付之訴中,如就原告勝訴的部分,於法院判決主文中為假執行擔保金的宣告,被告如有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的聲請,法院將於判決主文中為免假執行的擔保金記載(如為金額一般訂為勝訴金額的全部)。如於原告為發動假執行,被告則可收受後進行免假執行的「反擔保」動作,於提存擔保金後,法院將為撤銷假執行的裁定。
但是被告為免假執行的「反擔保」的時間點,需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附條件之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問七、那些案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判決?
答: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案件有以下情形,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但是並非此案件,法院大都判決原告不用提供擔保金: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問八、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 給付之訴,以遷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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