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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認識三  
基本認識三

問十一、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確認、給付之訴綜合體,以塗銷登記為例
問十二、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連帶給付、得假執行,以給付票款為例
問十三、訴訟費用額如何確定?
問十四、如何提供擔保金聲請假執行?
問十五、原告聲請假執行後,未來訴訟如全部勝訴,該如何取得回擔保金?


問十一、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確認、給付之訴綜合體,以塗銷登記為例
答:
1、以塗銷登記為例,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
民事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丙○○與李黃綢妹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坐落臺北市○○區○○段六小段第七五地號土地所有權持分萬分之六一之贈與關係不存在,被告丙○○就上開不動產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收件,收件字號九一大安字第一0三八五號,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被告戊○○應給付李黃綢妹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 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肆佰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二十、被告戊○○負擔百分之
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第二項及第三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拾柒萬元、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新臺幣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 元、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 仟捌佰捌拾捌元、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肆佰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2、因原告要將物權登記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予以塗銷,其前提是贈與關係不成立,因此需先提起確認債權行為的贈與關係不存在之訴。
3、由於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是給付之訴,所以法院定擔保金後為假執行。
4、其餘給付之訴勝訴部分,法院是定擔保金後原告可以為假執行。


問十二、法院判決主文如何解讀?-連帶給付、得假執行,以給付票款為例
答:
1、以給付票款為例,板橋地院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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