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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認識四 問十六、原告聲請假執行後,未來訴訟如部分勝訴或全部敗訴,該如何取得回擔保金? 問十七、原告聲請假執行後,如提供現金為擔保,可否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金,聲請程序為何? 問十八、民事訴狀是否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紙加以撰寫? 問十九、對於民事訴狀的狀頭應如何表示? 問二十、對於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不知要繳納多少,於訴狀上該如何表示?
問十六、原告聲請假執行後,未來訴訟如部分勝訴或全部敗訴,該如何取得回擔保金? 答: 1、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以郵局存証信函向被告表示,請其於文到後20 日內,催告被告就原告因擔保所受的不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2、 於期滿後,檢附該書面存証信函,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該擔保金。等到裁定確定後,檢附該等裁定及確定証明為証明文件,寫取回提存物擔保書,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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