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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認識五  
基本認識五
問二十一、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是否需載明案號、股別?
問二十二、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的當事人欄該如何記載?
問二十三、原告如因故有無法收受訴狀事由,則於民事起訴狀的當事人欄該如何記載?
問二十四、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的案由,該如何記載?
問二十五、試舉民事起訴狀- 遷讓房屋一例。



問二十一、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是否需載明案號、股別?
答:不需要,因為原告向法院的收發室櫃台呈遞後,表示該院法院已受理該案件,法院內部將進行分案,由何股法官承辦,並給予承辦案號。原告於收到法院的開庭或調解通知書或裁定後,始知悉該案案號、承辦股。所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無從知悉案號、股別,是無法載明的。

問二十二、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的當事人欄該如何記載?
答:原告於當事人欄應載明原告姓名、地址,被告姓名、地址。如被告為未滿20 歲的未成年人,則應列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如為獨資商號,則應載明○○商號即 ○○ ○(自然人)、公司則應列○○(股份)有限公司,並列其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原告如為公司,表示如被告之記載。


問二十三、原告如因故有無法收受訴狀事由,則於民事起訴狀的當事人欄該如何記載?
答:基本上,法院的訴訟文件是要送達給當事人,原告如因故無法收受訴狀事由,則於民事起訴狀的當事人欄,原告的下一列載明「送達代收人姓名、地址」,如有此記載,法院以後的訴訟文件將送達給送達代收人而非原告。除非事後,原告以書面或言詞向法院表示終止送達代收人的權限。

問二十四、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的案由,該如何記載?
答: 原告民事起訴狀中的案由,是指提起該訴訟的主要請求內容,如車禍的請求,載明為「侵權行為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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