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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認識六 問二十六、何謂當事人能力? 問二十七、何謂當事人適格? 問二十八、何謂訴的三要素? 問二十九、何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問三十、何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問二十六、何謂當事人能力? 答:所謂當事人能力,是指可以為民事訴訟程序主體的資格或地位而言,即可為原告或被告的資格。民事訴訟法是以有無權利能力為認定標準,有權利能力的人就有當事人能力。八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6 條規定,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不能以死人為被告,否則將被法院以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判決駁回。如管理委員會雖是非法人團體,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其有當事人能力,所以管理委員會對住戶欠繳的管理費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問二十七、何謂當事人適格? 答: 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的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定之。一般而言,訴訟標的的主體通常為適格的當事人。雖非訴訟標的的主體,但就該訴訟標的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或處分權者,亦為適格的當事人。又在給付之訴,只須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如管理委員會對住戶就法定空地搭蓋建物違法使用,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4項規定,提起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的請求。管理委員會在該訴訟即當事人適格。
問二十八、何謂訴的三要素? 答: 訴的三要素是指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法院是以此作為認定是否為同一事件,有無既判力的適用。如三者均相同,則當事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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