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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認識七 問三十一、何謂普通共同訴訟? 問三十二、送達的效力 問三十三、留置送達要件為何? 問三十四、公示送達要件為何? 問三十五、寄存送達要件為何?
問三十一、何謂普通共同訴訟? 答:所謂普通共同訴訟,是指在該訴訟程序中,原告、被告各有多數人,而一同起訴或被訴,但是其判決的效力是各別發生,法院對該共同訴訟的原告或被告的請求應各別判決。敗訴的一方上訴,上訴的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如管理委員會對欠繳管理費的多名住戶,向法院提起清償管理費的訴訟,即是本於管理費的請求在事實上及法律上為同種類的原因。管委會對欠繳管理費的多名住戶,分別提起清償管理費的訴訟也可以。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3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問三十二、送達的效力? 答: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期間的訴訟文件,必須對訴訟程序的主體為送達,否則將因送達而不發生其應有的法律效力。如判決未合法送達於原被告兩造當造人,則不生上訴期間開始計算的問題,縱誤認已送達,而兩造未上訴已告確定,核發確定証明書,亦不發生確定的效力。
問三十三、留置送達要件為何? 答:法院對訴訟文書的送達,如當事人的地址無誤,法院以郵務送達時,當事人拒收,此時,法院可請法警將該文書張貼於其住家前,完成合法送達的程序,此即為留置送達。一般郵寄送達未退回時,法院大都採寄存送達,由郵局為寄存送達的通知。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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