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六 問十六、車禍被害人已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可否扣除? 問十七、車禍如何主張是否因原告超速所致?
問十六、車禍被害人已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可否扣除? 答、依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定有明文。因此,車禍如因被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原告已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領取醫療費用補償金○元、死亡補償金○萬元,應加以扣除。
問十七、車禍如何主張是否因原告超速所致? 答、 1、應依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載,機車車頭及車尾距離同車道路面邊線均約○○公尺,距離行車分向線(黃虛線)約○○公尺,兩造的煞車痕約○○公尺、刮地痕約○○公尺,原告所騎機車車頭毀損,被告所駕車輛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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