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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父債是否需子還? 案例:王小民的父親王大富突然過世,王小民及其母親、兄弟姐妹因不知父親的債務狀況想要拋棄繼承,程序為何?可否僅取得現金部分後,對其餘財產為拋棄繼承?因為王大富遺產有王小民一家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如拋棄繼承,將無以安居,但如繼承遺產是否一輩子要負償還的責任? 問題1、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為何? 問題2、繼承人可否部分拋棄繼承? 問題3、現有的繼承制度種類為何? 問題4、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簽立拋棄繼承的書面文件是否有效? 問題5、部分繼承人要將特定遺產分配給某繼承人應如何處理? 1答、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 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此,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權,必須檢具相關証據資料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的法院,為拋棄繼承聲請狀,檢具的相關証據資料,如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人工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對次順序人為拋棄繼承表示的存証信函、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証明。 2答、所謂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生的權利義務均要拋棄的意思,也就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資產與負債均要拋棄。因此,拋棄繼承要對全部遺產為之,不能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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