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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共同為房屋承租人,就積欠的租金,何人負有清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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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共同為房屋承租人,就積欠的租金,何人負有清償的責任? 案例:王小民、吳仕仁、李旺恩為大學同學,一起在外租屋,與房東所簽訂的租賃契約是由三人一起具名為承租人,每月租金3萬元,內部分配由每人各給付一萬元。承租期間,吳仕仁、李旺恩因將家人所寄來的租金先花完,以致於無法給付租金,房東乃向王小民請求給付未付的2萬元,是否有據? 吳仕仁、李旺恩在承租期間想要搬出,可以嗎?房東如要終止租約可否僅對吳仕仁、李旺恩寄發存証信函? 問題1、三人一起具名為承租人所生的租金的給付性質為何? 問題2、吳仕仁、李旺恩在承租期間想要搬出,可以嗎? 問題3、房東如要終止租約可否僅對吳仕仁、李旺恩發函表示? 問題4、房東可否因王小民、吳仕仁、李旺恩有欠繳租金,即發函終止租約? 問題5、房東寄發催告、終止租約的信函,王小民、吳仕仁、李旺恩有人未收受,有無發生催告、終止租約的效力? 問題6、房東要如何表示,才可以一封存証信函同時發生催告、終止租約的效力? 問題7、租約存續期間,房東將房屋出售於第三人,王小民、吳仕仁、李旺恩是否需要與新所有權人簽訂租約?租金向何人給付始生清償效力? 1答:三人一起具名為承租人,就應給付的租金,法律性質為不可分債務,即對租金的給付,三人同負債務人連帶清償責任。因依民法第293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而就連帶債務,民法第273條係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不可分債務在未完全清償之前,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對債權人均負有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何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請求該未清償的債務。以本件而言,房東向王小民請求給付吳仕仁、李旺恩未付的2萬元,於法有理。王小民給付後,再依內部分擔,向吳仕仁、李旺恩各請求1萬元。 2答、租約簽訂後,對承租人、出租人就發生拘束的效力,雙方除了有約定或法定終止事由外,在承租存續期間,不能任意終止租約,否則,不生終止租約的效力。申言之,終止租約不合法,承租人仍負有依約給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仍應將房屋交由承租人繼續占有使用。因此,吳仕仁、李旺恩在承租期間想要搬出,必須取得房東、王小民的同意,才可以。之所以要王小民的同意的理由,是三人為租約主體,房東交付房屋、請求租金、請求返還房屋,均以三人為對象,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王小民不同意終止租約,而房東同意吳仕仁、李旺恩終止租約,為求保障自身權益,王小民應表示同意終止租約,並同時與房東另行簽訂租約,如此一來,才不會受原租約的拘束。 3答、依民法第258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前述規定,對終止契約,依民法第263條有準用。因此,本件租約主體既為王小民、吳仕仁、李旺恩三人,房東如因欠繳租金要終止租約,必須對王小民、吳仕仁、李旺恩三人全體為終止租約的表示,否則不生終止的響力。一般終止租約的表示均以寄發存証信函為之,以為証據的保全。是故,本件房東如要終止租約是不可以僅對吳仕仁、李旺恩發函表示,否則不生終止租約的效力。 4答、承租人依租約有給付租金的義務,如有積欠租金,則構成給付遲延的債務不履行責任,此時,房東仍不可以立即終止租約,因為民法第420條規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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