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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的卡債是否要負清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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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的卡債是否要負清償的責任? 案例二:王小民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其弟王小惠為附卡持有人,銀行以簽帳單契約有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本持有人的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就王小民積欠的卡債要求王小惠清償,在法律上是否可採? 問題1、銀行簽帳單契約是否為定型化契約,約定之內容是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問題2、銀行簽帳單契約要求正附卡持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否合法? 問題3、銀行簽帳單契約要求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的條款是否無效? 解答: 1答: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而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的全部或一部而訂定的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九款定有明文。信用卡的簽帳單契約是銀行事先擬定契約條文,提供給不特定的交易相對人締約使用,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定型化契約。因此,簽帳單契約有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本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約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受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2答:信用卡附卡的設計,通常係因經濟狀況較差的家屬沒有收入,或為員工公款支出記帳方便,遂由正卡持有人代向銀行申請附卡使用,或由附卡持有人經正卡持有人同意後向銀行申請使用,經發卡銀行對正卡持有人信用調查的結果,若認為正卡持有人的財產狀況足以支付另筆附卡持有人的消費帳款,銀行即因信任正卡人的支付能力而同意核發的附屬信用卡,在發給信用卡後,銀行尚得依其消費及清償狀況,提高或縮減信用額度,其對於持卡人的消費風險,並非絕對無法控制,且銀行尚透過循環信用方式,持卡人每月僅需支付最低消費款項,實務上為消費金額的十分之一,並收取較高利率的循環利息,以為報酬,而使用此制度者,清償能力本較一般人為差,銀行在取得高利率的報酬下,其負擔消費款項未能清償的風險,自然較高,銀行將此未能清償之風險,再以正卡及附卡持有人連帶清償帳款的方式轉嫁,並不合理。再者,在信用卡契約,因採循環信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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