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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有借名義登記 案例:兩造為兄弟姊妹,其母蔡○○生前出資購買 坐落新北市○○區○○段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下稱系爭土地,即重劃前臺北縣林口鄉○○段○○○段 0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另同時購入之重劃前同 小段271-9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已被徵收),基 於節稅及利於出售之考量,而借用當時已成年之上訴人名義,於民國65年1 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因蔡○○於101年3月18日死亡,借名登記關係隨之消滅 ,系爭土地由兩造共同繼承,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爰本於繼承之法律關關係及民法第 767條、第828 條、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 解析: 借名登記的定義 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 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如何認定有借名義登記 系爭土地雖登記於上訴人名下,然係由兩造之母蔡○○出資購買,所有權狀由蔡○○保管,相關稅捐 於98年以前由蔡○○納,並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及重劃後換 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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