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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自借名人死亡時起算 案例:被上訴人主張在母親主持下召開「承配家產會議」,將當時全部家產分配予五兄弟。並將其中坐落台北縣汐止鎮○○○之土地約定承配六份聯名共業,李○○得三分之一,其餘四兄弟各得六分之一,並於同月二十八日簽訂「聯名同意承配家產契約書」,因系爭土地當時為農地,五兄弟乃同意共同委由父母管理耕種,並口頭約定仍繼續登記於李○○名下,俟將來土地較有價值時再行分配,故伊等就系爭土地應各有六分之一共有權。嗣李○○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死亡 ,被上訴人等始發現李○○於八十六年間,因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合建大樓,領取該公司支付的「道路用地」權利金○○○元。且上訴人復於八十八年及九十二年間,因基隆河整治工程,領取徵收補償費○○元,因上開金額均尚未分配予伊等。被上訴人以信託或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因李○○死亡或伊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表示終止時消滅,伊等自得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各 六分之一。又上訴人未經伊等之同意,將○○地號土地,逕行抵繳其等應繳之遺產稅九千九百四十一萬四千四百元,使該部分土地移轉登記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伊等自得以該抵繳之稅額作為該部分土地之價額,請求上訴人連帶返還該土地價額各六分之一。另上訴人擅將○○○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予甲○○,伊等亦得請求甲○○將該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移轉登記等情。爰依信託或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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