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名人請求返還所有權狀是否有理 案例事實:被上訴人陳○○主張伊先前以為系爭○○地號等5筆土地之所有 權狀遺失,遂向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惟上訴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並以存證信函向伊表示所有權狀由上訴人保管中。上訴人主張系爭 5 筆土地係訴外人乙○○股份有限公司借 用伊名義登記。被上訴人主張縱依上訴人主張,系爭 5筆土地為訴外人乙○○股份有限公司借伊名義而為登記,然在土地登記未經塗銷前,仍有絕對之效力,伊本於所有權人,自得請求返還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狀。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求 為命上訴人返還系爭 5筆土地之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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