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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件相對人以:伊為台北市○○區○○○路 ○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房屋位於敦化大廈C棟。再抗告人於民國一○一年八月間,未 經敦化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即在系爭房屋門口懸掛布條,片面宣稱敦化大廈有實施門禁且該社區內禁止任何形式之餐飲 業,並自行將外側鐵門(下稱系爭鐵門)鎖住實施門禁。嗣敦化大廈一○二年六月二日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敦化大廈 管理規章第一條第二十二款增列「任何形式之餐廳、咖啡廳不得營業」及新增門禁管制章節(下稱系爭條款);繼於一○二年十 一月十七日第六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決議將敦化大廈A、B、C、D棟一樓門禁提前至二十時(下稱系爭 決議),並公告自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實施門禁,AD棟為二十二時,BC棟為二十時。然系爭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伊業對系爭條款及系爭決議提起撤銷、確認 無效之訴。又系爭條款及系爭決議嚴重限制伊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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