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因偽造文書案件,遭台北地院判處徒刑八月,且未諭知緩刑,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阿雄欲上訴於最高法院,請問有關要件為何? 解析:(一)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分院 )屬事實審,而最高法院則為法律審,因此被告如不服高等法院( 分院 )所判決的案件,上訴於最高法院,上訴理由必須針對該判決有違背法令始可。上訴意旨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實務上以下列各點審斷: (1)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實體上違法或程序上違法,必須依據卷宗內訴訟資料加以具體的指摘。 (2)對原審根據某種證據而為事實認定違法,究係違反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3)如上訴意旨所指摘原審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顯然與判決無影響仍會遭程序駁回。 (4)以原審實體法或程序法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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