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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僅限夫或妻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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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僅限夫或妻可行使? 答:夫妻結婚,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中,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此即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於婚前財產,則不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 因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夫妻財產係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其餘約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均無適用。 況且,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僅針對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婚前財產」。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本質上雖屬財產權,不具專屬性質,但是民法親屬編於91年6月26日修正為生存配偶一身專屬權,再於96年5月23日修正為非專屬權,復於101年12月26日再修正為一身專屬權。即原則上夫妻的繼承人或其債權人不能行使夫或妻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是夫或妻已書面承諾同意給付或起訴請求,則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三項規定但書「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其繼承人可繼承或其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其修正理由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僅夫或妻之一方始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已取得他方同意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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