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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指為何? 答:我國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的夫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需夫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才有「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範圍,如夫妻離婚、死亡、改定分別財產制時或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前婚姻視為消滅者,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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