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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九:夫妻於民國75年6月5日前結婚,就如一方死亡,則其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是否均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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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九:夫妻於民國75年6月5日前結婚,就如一方死亡,則其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是否均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答:夫妻於75年6月5日之前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如一方於於103年五月五日死亡,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即以該配偶死亡時間,因該在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生效之後,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無論被繼承人所有之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為何?均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就配偶的一方未死亡,而其夫妻於75年6月5日之前結婚,於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均列入婚後財產,均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 按74年6月3日增訂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明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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