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3: 繼承人中的一人對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時效抗辯,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繼承人? 答: 繼承人中的一人對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時效抗辯,效力並不及及於其他繼承人。 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對該生存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列為被告請求。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亦為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因此,繼承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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