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7: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繼承人出具同意書列為未清償債務,經認領訴訟勝訴確定判決的繼承人提起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塗銷登記,是否有理由? 答: 夫妻離婚時,如一方知悉兩人財產有明顯差距,則該方無法認為不知有剩餘財產可請求,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應為自離婚時起算之二年。如於另一方死亡時始行使該請求權,而果已超過二年時效期間,但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配偶一方死亡後,其財產即成為其遺產,原離婚的配偶向繼承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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