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7: 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的要件、認定基準為何? 答: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可知上述規定除客觀上須有「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之行為外,尚須有「故意侵害他方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主觀要素始足當之。是如原告主張被告係為減少其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故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自應就被告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亦即原告應先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侵害剩餘財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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