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30: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被繼承人財產中取得之部分是否屬課徵標的物? 答: 財政部賦稅署102/10/14臺稅財產字第10204045590號函;三、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生存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立法目的,以及實質課稅原則,該被請求之部分即非屬遺產稅之課徵範圍,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又法務部95年12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50040750號函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清算分離後屬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屬遺產……又因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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