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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否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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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否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答: 財政部97/01/14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法務部96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60029739號函 主旨:所詢夫妻之一方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贈與他方,該財產如何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說明:二、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故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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