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後停車位未點交前,債務人非無權占有,拍定人不能請求不當得利(所有權歸屬與使用收益為不同概念) (1)按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 第373條之規定 ,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 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所有 權雖未移轉,而標的物已交付者,買受人亦有收益權。 從而買賣標的物如尚未交付,買受人既未取得買賣標的 物之利益,似無利益受損害之可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 上字第55號判決參照);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或得標人 為買受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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