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為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明文,至依前揭規定應申請設立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超過一定規模者並應同條文第二項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惟公寓管理組織之報備並非廣告物申請設置之必要要件,是以申請廣告物雜項執照或許可證者,所應檢具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處所屬管理組織經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領得建照執照之公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