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借名登記契約財產何時終止? 案例:甲主張系爭土地是其所有,借名登記在陳0 金名下。陳○金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八日死亡,惟系爭借名契約不因陳○金死亡而消滅,但陳○金之子即訴外人陳○火竟於九十五年間辦理系爭土地 繼承登記,片面終止系爭借名契約,且陳○火於九十八年二月十 六日死亡後,其子即乙人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分割繼承 登記等情,依系爭借名契約之系爭土地返還請求權。乙則以縱系爭借名契約存在,亦於陳○金死亡時消滅,甲得請求陳○金的繼承人返還系爭土地,卻遲至一○五年三月五日始行使,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抗辯。 答: 實務上以借名登記財產的返還請求權時效,自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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