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証明不動產為借名人借名登記? 答: 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故出名人除將姓名出借供登記外,就該財產並無實質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能。 因此,對借名登記的認定,實務係以借名人有無資力購買該借名登記財產、有無實質對借名登記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存在為判斷依據。 如借名人能証明其出資購買,如有買賣契約書,其上載明其買受人,而出名人僅係指定登記的名義人,借名人保管所有權狀、繳納稅捐,如有出租,由借名人收取租金,則可証明借名人對出名人登記的土地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實質所有權能存在,可資為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實務上認定系爭土地雖登記為上訴人名下,然係由兩造之母蔡○笑出資購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