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債權人可否代位債務人終止有牽連的借名契約? 案例: 甲被上訴人輾轉受讓而為乙訴外人張○健之債權人,有債務未獲清償。A大飯店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設立之獨資商號,乃乙利用擔任B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之關係,回租該公司所興建已出售之C國際渡假村公寓大廈方式經營,乙為該飯店實際出資經營者;但是乙因積欠債務,信用有問題,無法出任公司、行號負責人,始借用其女即丙訴外人張○珮名義登記為飯店負責人。該飯店原向丁訴外人李阿茂承租坐落宜蘭縣五結鄉○○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供為餐廳及櫃檯使用。嗣系爭不動產遭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乙張○健協商借用戊沈○志名義優先承買, 並使丙張○珮於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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