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借名登記的土地遭拍賣,借名人在土地上所興建的建物不能對拍定人主張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或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法定地上權存在? 案例:甲因拍賣而取得原登記乙名下所有的系爭土地,丙在系爭土地搭建有系爭地上物。丙主張系爭土地是伊借乙名義登記,因拍賣致土地與地上物,分屬不同人所有,主張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或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法定地上權存在,甲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丙拆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情事。 答: 系爭土地雖係丙借乙名義登記,惟該借名登記關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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