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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借名人死亡,出名人為繼承人並訂立持分協議維持公同共有關係,持分協議是否因其中一名出名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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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借名人死亡,出名人為繼承人並訂立持分協議維持公同共有關係,持分協議是否因其中一名出名人死亡而消滅。 案例:系爭持分契約書(下稱持分協議)所載各自登記於上訴人黃○壽、及訴外人黃○發、黃○達、黃○賢、黃○董等五兄弟(下稱黃○發等五人)名下之土地,為其五人之被繼承人黃○成所 有,生前分別借名於黃○發等五人名下,黃○成死亡時,黃仁發等五人訂立持分協議,重申各該土地為黃○成之遺產,仍維持五人公同共有關係,是否因黃○發等五人其中一人之死亡而消滅? 以持分協議關係終止為由,請求被上訴人將原判決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上訴人黃○壽等人? 答: 系爭持分契約書(下稱持分協議)所載各自登記於上訴人黃○壽、及訴外人黃○發、黃○達、黃○賢、黃○董等五兄弟(下稱黃○發等五人)名下之土地,為其五人之被繼承人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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