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機車給未成年人而肇事,與未成年人、其父母,對被害人賠償同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惟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 ,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 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 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 判決要旨參照)。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 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而言。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如已滿足 債權之全部,即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不得再向他債 務人請求清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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