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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勞動能力,法院有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 (3)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依失能輕重程度,將失能等級 區分為15等級,以各等級所定平均投保薪資日數計算失 能給付金額,其中最嚴重之第1 等級屬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 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之失能狀況,堪認屬全無 工作及日常生活勞動能力之狀態,而第15級則為最輕程 度之失能等級,審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係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54條之1 所製作,依該標準計算減損勞動能力 亦未區分體力或智力而有不同,據以計算原告勞動能力 減少之損害,堪認具客觀基礎而尚稱公允,應可參考其 分級而為原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之認定。查人之單側腎 臟ERPF正常參考值為每分鐘211 正負85毫升(參本院卷 第170 頁正反面),即最低正常值為每分鐘126 毫升【 計算式:211-85=126 】,原告右腎則僅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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