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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認同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減少勞動能力 按「就「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依殘廢等級所定之給付標準,乃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勞工,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該給付標準,計算失能補助費並向請勞工保險局請領之,尚無法以該殘廢等級之給付標準,據以計算被上訴人喪失勞動能力之程度。」(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602號、63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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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認同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減少勞動能力 按「就「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依殘廢等級所定之給付標準,乃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勞工,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該給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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