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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占有繼承標的,屬公同共有債權,需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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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占有繼承標的,屬公同共有債權,需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所明定。部分繼 承人未經他繼承人同意而占有繼承之公同共有不動產,構成 不當得利,其債權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他繼承人請 求債務人履行此項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 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 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 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請求(一○四年二月三日本院一 ○四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次按民法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 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為要件。得供債務人抵銷之債權, 須為其所有之對於債權人之債權,債務人與他人公同共有之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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