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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同共有債權起訴,有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裁定追加其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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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同共有債權起訴,有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裁定追加其為原告 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此為本院一○四年二月三日以後採行之見解。公同共有人中一人 或數人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就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他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已起訴之原告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 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此項追加,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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