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終止後,僅取得返還所有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並未取得所得權,不能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出名人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又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行使返還所有物請求權之規定。故行使此請求權 人之主體,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而物權 行為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或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係無效、得撤銷或不存在而失效。查系爭房地為被上 訴人基於貸款目的,由謝瑞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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