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登記時,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按土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第一項)。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第二項)」。而土地登記規則第一條規定:「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足見土地登記規則 係經由土地法授權所為之委任命令(委任立法)。故土地登記規 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 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亦具有法效力 ,而非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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