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前,在形式上既登記為地上權人,顯無再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可能或必要,受訴法院自應就上訴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
按占有人於土地所有人起訴拆屋還地前,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而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並經受理,或經占有人於該訴訟繫屬中依法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命所有人容忍為地上權登記者,受訴法院既均應就該占有人是否具備時 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則占有人於土地所有人起 訴拆屋還地前,倘業經地政機關為地上權設定登記,縱該登記有 無效之原因,因占有人在當時形式上既登記為地上權人,殊無再 以時效取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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