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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否認子女之訴的除斥期間,不能再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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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否認子女之訴的除斥期間,不能再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婚生子女之推定係法律之規定,經依法推定為 婚生子女者,須當事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推翻婚生子女之推定後,有確認子女身分利益者,始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訟。依確認親子關 係存否訴訟之類型與否認子女之訴之區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雖允許當事人於有確認利益時得提起,但此類訴訟究竟非直接明文規定於人事訴訟程序中,故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僅具補充 性,於否認子女訴訟之除斥期間經過後,婚生子女推定所擬制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即告確定,縱使無真實血緣關係,基於身分關係 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亦無法否認立法權就身分關係之 決定,允其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家上字第六號 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於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依同法條第二、三項規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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