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雖有確認利益,但逾第64條除斥期間,其訴仍無理由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復說明:有無法 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 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準此,第三人就子 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 性,且此項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時,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然此確認利益之有無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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