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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債權人於保證人死亡後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事先通知保證人的繼承人並得其同意時,保證契約因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附隨義務,保證人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對未經其同意延期之債務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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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債權人於保證人死亡後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事先通知保證人的繼承人並得其同意時,保證契約因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附隨義務,保證人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對未經其同意延期之債務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按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在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固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惟債權人若於 保證人死亡後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事先通知保證人之繼承人並得其同意時,縱其延展之清償期尚在是項保證契約未經終止之有效期間內,為貫徹同法第七百五十四條本在避免保證人 責任過重之規範目的,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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