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法律文章 ■案件委託 ■會員管理 ■心靈饗宴 ■詩詞賞析 ■回到首頁
專欄文章
 
 
強制執行實務
不動產訴訟
互助會停看聽
公平交易法
公同共有
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裁判選輯
夫妻婚姻
卡奴債 務清理
本票訴訟
本票債權教室
民事程序實務
民事訴訟法教室
民法- 車禍賠償
仲介
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案例- 妨害家庭罪
刑事訴訟法教室
刑事訴訟實務
各式契約範本
地上權
如何打民事官司
行政訴訟
車禍處理
車禍處理須知
使用票據法則
房地糾紛
房地產裁判選輯
房地產訴訟實務
承攬
抵押權訴訟
拆屋還地訴訟
法拍看招
法律名詞
金錢債務實務
附隨義務
保證必看
挑戰民事官司
看報紙學法律
借名登記
租賃訴訟
租賃須知
討債訴狀
停車位
停車位裁判選輯
假扣押假處分
區分所有人會議
國家賠償
婚姻官司看招
清償借款訴訟
清償繼承債務
票據權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勞工退休金問題
勞資爭議訴訟
給付工程款訴訟
給付委任報酬
給付保險金訴訟
給付票款訴訟
訴狀範例
買賣訴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權債務
塗銷預告登記
損害賠償訴訟
賃務人異議之訴
撤銷仲裁判斷
認識刑事訴訟
確認通行權
談抵押權
遷讓房屋訴訟
親子身分訴訟
遺產繼承訴訟
優先承買權
繼承實務

 
 
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的地上權,不因舊建物已經拆除,而認為地上權最初設定的目的已不存在而消滅  
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的地上權,不因舊建物已經拆除,而認為地上權最初設定的目的已不存在而消滅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 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亦為民法第841 條所明定。其立法理 由並謂:「地上權其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滅失,則標的物欠 缺,然不因標的物欠缺之故,使其權利消滅。蓋地上權之標 的物為土地,非工作物或竹木也。」再者,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除地上權人拋棄其權利(參照民法第834 條)及因積 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而由土地所有人終止其地上權(參照民 法第836 條)外,不因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最高法院82年 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參照)。
又地上權為一種用益物權, 旨在強化土地之利用,使地上權人取得就土地使用收益之權 能,其設定之初並不以原有建築物、竹木或其他工作物存在 為必要(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92號判決參照)。是以,未定期限之地上權除非有消滅或得撤銷事由,土地所有權人不 得以工作物或竹木滅失而任意主張地上權消滅或撤銷地上權
系爭地上權既明定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足徵系爭地上權並未定有期限,雖系爭舊建物於89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謝心味法律服務網
地 址: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55巷1弄4號19F
電 話:(02)3393-1269 傳真:(02)3393-1291 手機付費電話諮詢
e-mail:lin04751@ms63.hinet.net 資料提供:謝心味律師 網站設計: 永然法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