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就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酌定租金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 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 其地租,民法第835-1條有明文規定,此係基於情事變更法 則,亦有立法理由可參。觀諸民法第227條之2即明定:契約 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 效果,可見地上權地租於契約成立後如有情事變更,非當時 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如聲請法院 變更原有效果,即非法之所不許。 經查,系爭土地位於宜蘭市區內神農路、健康路交叉路口, 為宜蘭市已發展數十年之區段,往來交通便利,附近1、2公 里範圍內有蘭陽女中、宜蘭高中、復興國中、宜蘭大學等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