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如為其他專有部分所圍繞,無法對外為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處理 惟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之鄰地通行權,旨在調和相鄰土地用益權之衝突,以充分發揮袋地之 經濟效用,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而一棟建築物,在物理上本屬一體,各部原不具獨立性,因法律上承認區分所有權, 得由各區分所有人就其區分建物之一部享有單獨所有權,各區分 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得全面、直接而排他性之支配,故就整體建物而細分各區分所有時,區分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